古籍点校通例(初稿)
编者按:为了有利于古籍点校工作的进行,中华书局草拟了这一通例的初稿,现在《简报》上刊出,征求意见,以便修改得更符合工作实际。
一、标 点
(一)与本局出版的二十四史的标点用法大致摄同。-
(二)文意巳完,便加句号。使用句号须注意上下文气,避免将紧相呼应的分句从中圈断。 ’
(三)韵文一般可在押韵处用句号。
(四)使用逗号,既要注意文气,也要顾及文意,避免把许多句点成一句。
(五)顿号限用于并列名词而易引起误解者,不会引起误解的并列名词,不加顿号。习惯连称如尧舜、隋唐之类,分别加专名号,而两词之间就不用加顿号。
(六)文意紧接而并列明确的分句,可用分号。能用逗号或句号代替的,就不用分号。
(七)引文不是完整的句子,末尾不宜用句号者,前面尽量避免用冒号。末尾用句号的,前面也不一定就用冒号。
(八)书中引文无论长短,都加单引号,以明起讫。引文中复有引文,则加双引号。
(九)凡引文只用引号不加冒号者,引文末尾的标点放在引号之外;引号冒号俱全的,引文末尾的标点放在引号之内。
(十)校改之处使用符号者,圆括号括住的字词,表示删去(删去的字用小一号字体);方括号括住的字词,表示改正或增补。
(十一)谥号尊称意在专指者,都标专名线。
(十二)民旅名称标专名线,泛指性的胡、蕃、蛮、夷则不标。 .
(十三)集合名称,指时代的,如三代、两汉之类,连标;指地指人的,如五岳、七贤之类,不标。 ,
(十四)神名、星名一般不标专名线。
(十五)书名、篇名之简称,如班书、隋志之类,连标书名线。
(十六)人名、官名意指书篇者,如孟子、大司徒之类,加书名线。
(十七)“云”“曰”字上毛传、郑笺、杜注、孔琉之类,传笺注疏等
字不必标书名线。
(十八)标点古籍不用省略(……)、反诘(!?)、音阶(·)等符号。
二、校 勘
(一)点校某书之前,要将各种刻本加以比较,选定校刻最精、错误最少的一种版本做底本,并确定某些版本通校,某些版本参校。
(二)底本的一般笔画小误,字书所无,显系误刻者,可以迳改,不出校记。
(三)几遇有日曰淆舛、已巳混同之类的误刻,均须描正,以免误排。
(四)凡底本不误,他本误者,不出校记。
(五)凡本书不误,他书误者,也不出校记。
(六)凡两通而含义不同者,可出异文校记。只是个别虚字有出入,文义无殊者,不出校记。版本异文,出校可以从宽;他书异义,出校应该从严。
(七)古人引书,每有省改。凡本书节引他书而不失原意者,即应尽量保持本书原貌,无须据他书改动本书。
(八)凡脱讹衍倒,确有实据,必须补改删乙者,均应出校,必要时说明校改理由。 “ ’!
(九)凡疑有脱讹衍倒,而无坚实理据者,不能辄予补改删乙,必要时可出校存疑。 . .
(十)凡作者避本朝名讳或家讳者,一律不作改动,缺笔字则补足笔画。个别影响理解文义的避讳字,可出校指出。
(十一)后人传刻古书避当朝讳者,则应据古本回改,各于首见处出校指明,余皆迳改,不一一出校。 -
(十二)校勘只限于底本文字的脱讹衍倒。作者见解上的错误,不出校纠驳。
(十三)校记力求扼要明白,力避枝蔓含糊和考证繁琐。
(十四)正文的校记数码,置予所校句末的标点之下。枝记摘引所校正文,但举有关词语即可,不一定引录整句。
三、其他
(一)根据文字内容,适当分段。
(二)书中引文较长,可采用“另起低四格转行低两格”的形式,以便阅读。
(三)根据阅读和翻检的需要,目录可以重编。
(四)点校者应写一篇点校说明。
(中华书局编辑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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